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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規劃

業務經營範圍

 1.辦理依據
   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營運本案,由民間機構興建並營運至許可年限屆滿後,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無償移轉予政府之方式進行 
2.業務經營範圍
  民間機構於許可年限內取得本基地之興建、營運權,且本案係利用文小九用地作多目標使用:
  (1)興建權: 主要以交付標的作為建築基地,興建地下停車場。
  (2)營運權: 於許可年限內,由民間機構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依法向桃園縣政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對停車者收取費用。

許可年限

  桃本案之特許年限採用含興建與營運期限在內之「固定特許年限」,其說明如下:
1.以30年為特許年限,其中:

  (1)興建期間: 興建期應自本案地下停車場工程全部興建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止,不得超過2年。

  (2)營運期間:為特許年限扣除興建期2年,計為28年。

 

許可權價金

  桃本案民間機構應給付桃園縣政府之價金包括地租、開發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其敘述如下:

一、地上權租金:

  本案之土地係採設定地上權方式由民間機構租用,其地上權租金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規定辦理。

  (一)興建期間:按本案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 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原應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即公告地價之3%為土地租金,然因本案自償能力於評估過程中略為不足,故營運期間土地租金規劃採折半計收,亦即公告地價之1.5%。土地使用期間不足一年者,依使用期間占該年之比例計算。

二、特許權利金:

  本案之開發權利金為新台幣50萬元整,其繳交辦法係以投資契約簽訂時一次支付為原則。

三、經營權利金: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每年應繳納至少營業收入之0.5%作為營運權利金,申請人得依其財務計畫評估後進行報價,本項將列入甄審項目。

四、履約保證金:

  民間機構於簽定投資契約前,應繳納新台幣30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於營運開始日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75萬元;營運開始日後至滿10年之次日,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75萬元;契約期間屆滿後30日內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餘額。